中華民國與盧安達關係

中華民國與盧安達關係是指中華民國盧安達共和國之間的關係。兩國於1962-1972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性質的代表機構。對盧安達的相關事務由駐南非共和國台北聯絡代表處駐法國台北代表處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共同管轄[1]

綠色國家表示在1971年的投票中反對中華民國續留聯合國,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其中包括盧安達
中華民國與盧安達關係

中華民國

卢旺达

政治

外交

1962年7月1日,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於首都吉佳利設立中華民國駐盧安達共和國大使館,但只派駐一等秘書暫代館務。

1965年9月15日,派駐大使

1972年5月13日,與中華民國斷交。

1994年7月,中華民國政府捐款200萬美元援助盧安達難民,並於8月送交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美國委員會(The United States Committee for the 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再由該會上交給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FF)全權處理。[2]

中華民國駐盧安達共和國大使(1962-1972年)

姓名 任命 到任 递交国书 免職 離任 外交衔级 駐在地
丁懋时 1962年8月1日 1962年8月28日 1965年9月15日 一等秘書(暂代馆务) 盧安達共和國大使館
丁懋时 1965年9月15日 1965年9月16日 1965年12月14日 1967年8月4日 1967年8月15日 特命全权大使 駐盧安達共和國大使館
沈祖浔 1967年8月4日 1967年9月8日 1967年9月22日 1969年1月14日 特命全权大使 駐盧安達共和國大使館
管传埰 1969年1月14日 1969年2月21日 1969年3月7日 1972年5月13日 1972年9月20日 特命全权大使 駐盧安達共和國大使館

簽證

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公民可以電子簽證落地簽證的方式入境盧安達。
盧安達護照盧安達公民必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中華民國

兩國公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公民可至盧安達移民總署網頁申辦電子簽證,或於抵達首都的吉加利國際機場時申辦落地簽證,停留最多30天。持肯亞烏干達簽發效期90天多次入境的「東非旅遊簽證」,亦可入境盧安達。入境須出示黃熱病疫苗接種證明(黃皮書)。[3][4][5]

盧安達護照盧安達公民抵台參加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活動,也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6][7]

相關警示

有鑑於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中華民國外交部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將盧安達歸類為紅色警示:不宜前往,宜儘速離境(2020年3月21日發布);[8]衛生福利部的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已將各國家與地區歸類為第三級警告: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2020年3月21日發布)。[9]

經濟

貿易

2019年,盧安達是中華民國第186大貿易夥伴、第161大進口夥伴、第186大出口夥伴。出口至盧安達的金額為49萬8,709美元,年增17.329%。自盧安達進口的金額為75萬0,532美元,年增284.849%。貿易呈現入超赤字)25萬1,823美元,年減209.474%;2018年,盧安達是中華民國第200大貿易夥伴、第184大進口夥伴、第195大出口夥伴。[10]

協定

雙邊協定[11]
日期簽署備註
1963年10月16日《中華民國與盧安達共和國農業發展技術合作協定》以下簡稱中盧
1965年5月26日《中盧手工業技術合作協定》
1966年5月28日《中盧技術合作協定》

交通

客運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19年12月20日[註 1]):

 中華民國

注釋

  1. 有鑑於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影響,暫停更新。

參考資料

  1. . 中華民國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
  2.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4年8月17日 [2019年2月1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1月5日).
  3.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4. . 中華民國外交部.
  5. . 中華民國外交部.
  6.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7.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8.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9. . 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
  10. . 中華民國經濟部 國際貿易局. [2018-05-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13).
  11.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7-0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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