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行憲後第4屆立法院
中華民國行憲後第4屆立法院,該屆立委於1998年12月5日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產生,任期自1999年2月1日起至2002年1月31日止。該屆立院有六個正常會期及兩次臨時會。立法委員由第3屆164席擴充為225席,部分末屆臺灣省議員轉換跑道,投入立委選舉且當選進入立院。2000年親民黨成立,部分原國民黨立委、新黨立委改入親民黨。
主要議案
- 1999年3月30日,廢止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地方自治二法已被該年1月制定的地方制度法取代。[1]
- 1999年5月14日,制定入出國及移民法70條。
- 1999年6月1日,制定船員法93條。
- 1999年6月4日,制定菸酒管理法62條。
- 1999年12月30日,制定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8條。
- 2000年1月13日,制定土地徵收條例63條。
- 2000年1月15日,制定國防法35條。制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75條,該法施行期間自生效日起算五年。
- 2000年3月21日,制定離島建設條例20條。
- 2000年6月27日,制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24條。
- 2000年6月30日,制定災害防救法52條。
- 2000年11月24日,制定金融機構合併法20條。
- 2001年6月1日,修正姓名條例全文。將改名次數由一次放寬為兩次。
- 2001年11月16日,通過「我國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條約」。同月21日陳水扁總統簽署。[2]
- 2001年12月6日,制定民防法31條。
另見
- 泛藍聯盟、泛綠聯盟
- 中華民國行憲後第1屆立法院
- 中華民國行憲後第2屆立法院
- 中華民國行憲後第3屆立法院
- 中華民國行憲後第5屆立法院
- 中華民國行憲後第6屆立法院
- 中華民國行憲後第7屆立法院
- 中華民國行憲後第8屆立法院
- 中華民國行憲後第9屆立法院
- 中華民國行憲後第10屆立法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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