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廷相

万历二十五年(1597)丁酉科廣西鄉試第七名,三十五年(1607年)丁未科进士,初授户部主事,累升员外、郎中。四十年十月,由户部郎中升为浙江温州府知府。左迁两淮盐运同知,与兩淮鹽法道按察使袁世振互相攻讦,被總督漕運戶部右侍郎王紀弹劾,双双免官[1]

何廷相?-?),辅之,别號旭岩廣西平樂府富川縣民籍。

天启五年十一月,其弟御史何廷枢代为控陈,官复原职[2]。改长芦盐运同知兼管保定府同知,崇禎元年升廣東韶州府知府,改河南衛輝府。丁外艱去職,服闋,補湖廣衡州府,升两淮盐运使。

參考書目

  1. 泰昌元年十二月,總督漕運戶部右侍郎王紀疏參兩淮鹽法道按察使袁世振與運同何廷相。先是兩淮鹽商鑽領庫銀五萬金,事覺,廷相訐世振子陰受商賄,世振亦訐廷相與吏胥朋比,欲為卸罪。王紀言神奸謀侵庫金,道司遂成兩造,非嚴緝各犯,直窮真偽,恐懸斷難以輸服,宜令二臣各解任回籍,仍敕行嚴勘,擬議具奏。章下部院,勘明奏奪,久之,言官復劾世振縱子通賄,世振竟以貪墨罹計典。
  2. 天启五年十一月,复两淮运司同知何廷相原职。廷相先与盐法道袁世振相讦,案久未结,其弟御史何廷枢代为控陈, 上命该抚按作速勘明,刻期奏报。巡抚凤阳户部侍郎吕兆熊及巡按御史李应荐、巡盐御史陆世科会勘言:臣等虚心公阅积案,前督盐二臣摘发道臣之物议,薄责运同,以周详意自重,轻后督盐二臣,则直纠道臣贪横之状,昌言运同屈抑之情,语极分别,就中世振之侵库剥商诸款,皆与廷相无涉,而廷相之关名节者,惟议补□价有刘舅关说一事,乃移咨粤西抚臣,密缉其人正法。而廷相之母若妻,皆非刘姓,则刘舅为乌有之人也,公道具在,舆论已昭,相应豁除,准复原职。 上从之。
  • 《廣西通志》
  • 《平樂府志》
官衔
前任:
楊應震
明朝衡州府知府
1630年-1633年
繼任:
徐鴻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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