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英語:),简称海牙公约(英語:),是1970年国际航空法会议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在荷兰海牙通过,于1971年10月14日生效,保存人是美国、英国和俄罗斯(继承自苏联)三国政府。[2][3]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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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70年12月16日 |
地點 | 荷兰海牙 |
生效日 | 1971年10月14日 |
締約方 | 185(2020)[1] |
保存處 | 美国政府 英国政府 俄罗斯政府 |
語言 | 英文 法文 俄文 西班牙文 |
![]() 海牙公约 |
背景
缔约国考虑到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行为危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严重影响航班的经营,并损害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信任,为防止这类行为,制订本公约各条款。[4]
内容
公约[4](第1条)定义了对飞行中的航空器的两种罪行:
- 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企图)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
- 该行为的同犯。
公约(第2条)规定缔约国对上述罪行给予严厉惩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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