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criminal responsibility),是指一个自然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1]

中国大陆

  • 中国大陆刑法认为自然人刑事能力的有无是与年龄和精神状态有关的。
    1. 中国大陆刑法规定未满16岁的自然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对于特殊的八类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贩卖毒品、放火)只需年满14岁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对于精神状态,大陆刑法认为一个能证明行为时精神状态不正常的人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注意这里一定要是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来说,行为时精神正常时不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另外,关于醉酒的规定,大陆刑法也认为病理性醉酒(即一喝酒精神状态立即不正常)是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对于生理性醉酒,因其在喝酒时能够控制其喝酒与否并且能够预见自己喝完之后的危害行为,因此是不可以免责的。

香港

  • 在香港年滿10歲會被假定擁有干犯刑事罪行的能力,如觸犯刑事罪行可被警方、香港海關等執法機關拘捕。年滿65歲的長者如觸犯刑事罪行,警方亦可行使酌情權,免予檢控或只以警司警誡取代,香港是少數設有刑事責任年齡上限的法律體系。

参考文献

  1. . [2010-0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06-13).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