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

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英語:,簡稱 OHCA),原稱到院前死亡英語:,簡寫 )[1]是一個醫學術語,泛指病患在送達醫院急診室前已出現死亡的症狀,例如功能停止。

各國應用

台灣

台灣使用OHCA作為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溝通術語單指醫院外心肺功能停止,如果病人腦死,救起的人常因缺氧,大腦、腦幹功能受損成為植物人,腦死的症狀(瞳孔放大、腦幹失去功能)是否簽署DNR(放棄急救聲明),是醫護人員決定是否進行心肺复苏术(CPR)、輸血等相關急救手段的依據。

在下列情況的到院前死亡,通常不會再進行任何的急救行為,而是直接開立死亡證明。

  • 無法存活的受傷,例如斷頭或足以致死的腦部外傷。
  • 屍體僵硬或出現屍斑,足已證明已經死亡好幾個小時以上。
  • 流產死產,嬰兒在出生前死亡。

但是在台灣,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非自然死亡需由檢察官相驗,醫院不得開立不明死因的到院前死亡,或意外事故的死亡證明,必要時只能開立急救或醫院就診病歷摘要的一般診斷證明,以供法醫驗屍時參考。再由法醫確定死因後,由法醫開立死亡證明。

參考資料

參照

  1. 何宗翰. . 自由時報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12-21 [2018-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18) (中文(台灣)‎).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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