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妨害公務香港全寫「阻礙公職人員/警務人員執行職務」,俗稱「阻差辦公」,泛指以武力暴力恐嚇妨礙公務員(或警察)行使職權,或是侮辱(或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

各地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規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第五章〈妨害公務罪〉(第135條~第141條)
香港
  •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3條:「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或獲合法授權或合法受僱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或抗拒或阻礙他人合法地協助上述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均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
  • 《侵害人身條例》第36條B:「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 《警隊條例》第63條:「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日本
  • 《刑法》第二編第五章〈公務の執行を妨害する罪〉(第95条~第96条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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