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分地方政府要求大陆境内非当地户籍的人员在城市作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时,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以便享受当地的福利和其它待遇和其它政策。
居住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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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居住证正面 | |
![]() 成都市居住证背面 | |
簽發機構 | ![]() |
证件类型 | 个人身份证件 |
用途 | 身份证明 |
签发对象 | 非当地户籍,并符合当地要求(住址证明等) |
该制度的前身是暂住制度(1984年—2015年2月15日),没有暂住证的外来人员,会被予以处罚或遣返。一般认为,暂住证与暂住制度对外地人口带有明显的歧视。2010年前后,许多城市开始将暂住证制度改编为居住证制度。
历史
收容遣送在中国大陆自1950年代初就存在,当时主要是收容国民党散兵游勇、妓女、吸毒者和遊民、乞丐等。自1950年代起,在全民配给制和户籍制度的双重作用下,人口极难自由流动。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政府在经济领域的管制放开,人口自由流动日益增多。1982年5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确立为法规,之后又延续了20多年。根据收容遣送办法,城市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检查该证件,发现没有身份证、务工证及暂住证的外地人口得以收容及遣返回原居住地。因孙志刚事件,中国国务院2003年6月20日发布第381号令取消收容遣送制度,实施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虽然《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经废止,但暂住制度并没有完全取消,仍在各大城市继续实施,实现对外地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限制准入。沈阳等城市曾率先取消了暂住制度,但大多又恢复了这一制度。北京市政协委员张惟英提出的北京准入制度,引发大范围的质疑和反对。而由于重庆市行政体制的特殊,将一部分本市居民(主要是重庆恢复直辖市建制时新划入重庆的边远贫困地区)亦作为外来人口对待,引起了一些社会问题。
2000年以后,上海等部分城市开始尝试将暂住证改为居住证制度。随着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暂住制度受到质疑,少数城市开始开始将暂住证向居住证转变。
2018年9月1日,公安部为港澳台符合资格的居民允许申请“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不同于以往的地区居住证,采用身份证相同制作技术,港澳台居民的居住证在诸多方面跟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整合具备相同功能,被认为是相当于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大陆使用的一式兩份身份证明文件,但不能作为入出境中国大陆的证件,海關口岸還是須查驗台胞證。
2019年7月1日起國務院公布《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新修正,刪去了“台灣居民來大陸後,需在大陸居留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向當地市、縣公安局申請辦理暫住證”。這意味著台胞在大陸居留三個月以上,以前要辦暫住證,新辦法實施後將不再需要暫住證,終結了台胞辦理暫住證的歷史時期。[1]
实行居住证政策的城市
截至2014年,全国范围内使用该制度,并在多项公共服务中需要提供该证件才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