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全文共15条,于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1959年6月7日生效。为国际商事领域的重要的争议解决公约。

意义

它的诞生标志着仲裁逐渐成为国际商事领域最受重视的争议解决制度。较之《日内瓦议定书》和《日内瓦公约》适用范围更宽,限制了传统仲裁法坚持的仲裁地法控制仲裁的观念,确立了倾向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际政策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的最低国际标准,并在缔约国之间确立了特殊的权利义务平衡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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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4月10日法(经)发〔1987〕5号)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3. 此为1987年加入的国家,另少数国家名称有变,未作修改如南朝鲜、苏联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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