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责受害人

指责受害人或稱作檢討受害者,一种认知方式,是指在侵害行为或犯罪事件中,将过错部分以至全部归咎于受害者,认为受到伤害一定是因为受害人本身有错。在对欺凌抢劫强奸性骚扰等行为的评论中经常出现[1]。此一認知方式往往導致身心已受創的被害者陷入自責和自我厭惡的情緒,提高受害人患上上心理疾病的概率或加重病情。而大眾過度著重於檢討受害者,有時反而忽略了真正的加害人(往往是罪犯)仍然逍遙法外。

舉例

  • 欺凌:指責受欺凌的人個性軟弱、不擅處理人際關係或得罪加害者;或認為被欺凌的人自己品行不佳,或有嚴重脫軌的行為,或被欺凌的人自己也在欺負他人,因此活該受欺凌,而幫助被欺凌的人說話的第三方不了解受欺凌的人的行為問題有多嚴重等等。
  • 強姦性騷擾:指責被害者(一般是女性)穿著暴露、舉止豪放、「不守婦道」,或者出入某些特定的場所(如夜店)或自己不小心等等。
  • 搶劫:遭到搶劫的受害者往往被指責「炫富」。

参见

参考文献

  1. Fox, Kathleen A.; Cook, Carrie L. . 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 2011-11, 26 (17): 3407–3427. ISSN 0886-2605. doi:10.1177/0886260511403752 (英语).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