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綰 (中江)

李綰(?年-?年中江人,由廩貢,乾隆三十六年任鄰水縣教諭[1][2]。是一位政治人物,清朝時曾在四川順慶府鄰水縣(位於今四川省東部,梁大同三年置,是一個千年古縣)擔任官吏。[3][4]

李綰

籍貫 中江
出生 ?年?月?日
逝世 ?年?月?日
親屬 曾祖、祖、父,母
出身

廩貢

著作

    註釋

    1. 「教諭……李綰,中江人,廩貢,乾隆三十六年任」,道光元年《鄰水縣志》卷二
    2. 「教諭……李綰,中江,廩貢,乾隆三十六年任」,道光十五年《鄰水縣志》卷之四職官志
    3. 「又諭。據文綬奏。鄰水縣訓導李綰。揭報署鄰水縣知縣楊金蘭。於辦理夫糧。令紳士收支。里下幫貼等款。又代辦鄰水縣事縣丞蔡倬立。亦有短發夫馬價值。科派津貼之事。經知府江權。前往查審。該縣辦理軍需。雖有通融津貼。非盡交公所。其餘全屬子虛。並究出該訓導平日干與軍需。借端射利。因士民列款欲控。因而架詞聳聽。先發制人。其挾妓飲酒。送扁索錢。及囑託公事之處。已據該訓導自認不諱。請將李綰革職。楊金蘭等。解任質審等語。李綰著革職。楊金蘭。蔡倬立。俱著解任。交該督與案內有名犯証。一併嚴審定擬具奏」,《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九百十九乾隆三十七年十月27日
    4. 「諭。前據文綬參奏。鄰水縣訓導李綰。揭報署鄰水縣知縣楊金蘭。及縣丞蔡倬立。因協辦夫糧。收支幫貼。短發夫價等事。經派員查審。其通融津貼。非盡交公。餘款盡屬子虛。並審出該訓導。有干與軍需射利之事。而其挾妓飲酒。索錢囑託等款。已自認不諱。業經降旨。將李綰。楊金蘭。蔡倬立。分別革職解任。交與該督審擬具奏。今李綰用列款印文。揭告楊金蘭等。差人赴步軍統領衙門投控。雖係一面之詞。難於盡信。但事關軍需該員等如果有科派短發情事。不可不徹底根究。盡法懲治。著交富勒渾。提齊案內有名犯証。逐一秉公嚴審。務得實情。定擬具奏。其投文之熊國柱。即著交部解往」。《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九百二十三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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