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勒得沙共和国革命政府
格勒得沙共和国革命政府[lower-alpha 1]于1935年10月成立於西康绥靖城(今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lower-alpha 2]),隶属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西北联邦政府,是一个由长征途中的红四方面军协助成立的藏族政权。实际控制范围包括丹巴、懋功、抚边、四土、绰斯甲、绥靖、崇化等地[2]。嘉戎语被定为官方语言,并有国旗。在红军的帮助下,格勒得沙政府还建立了格勒得沙革命军、绥靖回民支队等武装组织。1935年12月,组建了格勒得沙革命党,其党章提出了没收军阀、地主阶级的财产分给格勒得沙;取消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累进税;信教自由(限于喇嘛教;反对基督宗教);男女平等;成立格勒得沙革命军保卫格勒;发展格勒文化,办格勒学堂;各民族一律平等”等主张。[2]
1936年7月,红军离开后,格勒得沙政府解散。[2]
格勒得沙革命党党纲
(一九三六年一月一日)
第一,本党定名为“格勒得沙革命党”。 第二,本党党纲一 十二大主张: 1.格勒要独立,要自由平等,要有格勒的独立政府,格勒得沙要有自己的土地。 2.打倒压迫格勒的24军、28军和一切汉官军阀国民党。 3.打倒强占格勒的康藏的英国和一切帝国主义。 4.建立格勒得沙共和国革命政府,格勒自决,格勒管理格勒自己的事。 5.废土司,为百姓取消等级制度,不交土司租,不还土司的债,不当娃子,不当差,把土司和土司管家的土地财产没收,分给格勒得沙。 6.没收汉官军阀地主阶级的土地财产,分给格勒、格巴得沙。 7.取消24军、28军汉官军阀国民党的一切捐税厘金,格勒不出款,不交粮,实行统一累进税。 8.反对天主教、基督教,不反对喇嘛教。格勒有信喇嘛教的自由。喇嘛不得干涉政治,喇嘛照样可以分土地,喇嘛寺的财产由教民自己公决处理,反对强迫信教,强迫当喇嘛。 9.发展格勒文化教育,设立格勒得沙学堂,以格勒官话为格勒得沙共和国国语。 10.成立格勒得沙自己的得沙革命军、自卫军,保护格勒得沙自己。 11.格勒、格巴、回回一律平等,反对叫格勒做“蛮家”。 12.联合苏维埃红军及赞成本政纲的任何团体、政府和军队。 第三,本党的组织: 1.党员:党员必须是民族中觉悟最先进、斗争最坚决,承认本党党章,能为本党党纲坚决奋斗,不顾一切牺牲的分子。党员必须执行党的决议,做党的工作,听党的指挥,出席党的会议,过党的生活,按期缴纳党费,学习党的理论,时刻是群众革命的模范,服从党的纪律,坚决与反党及一切反动分子斗争。 2.入党:(1)经党员一个人介绍。(2)分支部会议通过。(3)填写入党志愿书。(4)领取入党证。 3.分党支部: (1)支部党部是本党最基本的组织,也是本党领导群众、教育群众、组织群众的斗争武器,党的一切决定,都依靠分支部去执行。 (2)凡格勒得沙领土内的工厂、工场、城市街道、农村寨子、格勒得沙的兵营、学校发展五个党员以上者,即可组织分支党部。 (3)分支党部设分支党部长一人,总理全分支部工作。党员在六人到十人时,得组织支党部委员会,分支党部长一人,组织干事、宣传干事各一人;党员数目在十人以上,按照寨子实际情形,划分小组,党员至少五人内设小组长一人。总理全小组工作。 (4)分支党部长是分支党部的第一个负责者,是由全分支党员大会选举的。他须坚决领导党员和群众与敌人作决死的斗争,并担负起一切革命工作。他须把上级党的指示教育全党,坚决执行。他须按期召集会议,解释党的文件、指示,计划工作,分配各个党员工作,不断的督促与检查。他须负责按期向上级做报告。 4.支党部: (1)是分支党部的上级,根据上级党的指示,具体指挥并计划本支党部的全部斗争和工作。支党部委员会应该由全体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2)支党部得设正副支党部长各一人,组织委员一人,宣传委员一人,妇女委员一人,工会委员一人,政权委员一人,军事委员一人,青年委员一人,共九人组成支党部委员会。 5.县、省党部及中央党部:县党部为一县党的最高机关,由全县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省党部为一省党的最高机关,由全省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党部为全国党的最高机关,由全国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党的主要负责人一律为党部长。 6.革命军党部:格勒得沙革命军里面,得依军队组织系统组织,各级党部经过政治部与政治委员直受中央党指挥。 第四,中国共产党对本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唯一的领导者,是中国各少数民族唯一的救星。本党为本民族独立自由平等,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才能保证胜利。因此,本党完全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其他反对本党的任何党派,本党坚决与他作斗争。 第五,本党与格勒得沙的关系 本党不是站在格勒得沙之外,不管格勒得沙利益的,也不是站在格勒得沙之上来命令群众的,更不是除了格勒得沙利益之外还有其他利益。本党只是为了群众利益,时刻立在群众的前面,领导着全国革命群众坚决奋斗,争取格勒得沙共和国的全部胜利。 第六,本党的纪律 本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不论任何人违犯党纲及党章的规定时,必须给以纪律的裁制,不循情不殉私。 纪律的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停止党籍、开除党籍、永远开除党籍。 第七,附则 本党章有未尽善的地方,得由全国党员大会修正。 格勒得沙革命党中央党部 格勒得沙共和国2年1月1日 (即1936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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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自《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战史资料选编(长征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