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LGBT權益

比利時是公認在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與跨性別者(LGBT)權益領域極為自由的國家,並於2003年成為繼荷蘭之後、全世界第二個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國家[1]

比利時的LGBT權益
比利時的位置(深綠色

 歐洲淺綠色及深灰色
 歐盟淺綠色   [圖例放大]

同性性行為自1795年合法化
同意年齡自1985年平等化
性別認同表達
同性伴侶關係同性婚姻 (自2003年)
收養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享有平等收養權利
兵役議題男女同性戀者可在軍中公開性向
反歧視保障性傾向保障 (見下方)

概要

項目 合法性
同性性行為合法化 自1795年 [2]
同意年齡平等化 自1985年 [3]
反歧視法適用於就業 自2003年
反歧視法適用於商品及服務法規 自2003年
反歧視法適用於所有領域(包括:仇恨言論 自2003年
同性婚姻 自2003年6月1日 [1]
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自2000年1月1日
同性伴侶之共同領養及繼子女領養皆為合法 自2006年 [4]
同性戀者得合法公開在軍界服務
性別重置權力
已婚或伴侶關係穩定之女同性戀者進行體外人工受精之合法管道
允許男男性接觸者(MSM)進行捐血

參見

參考資料

  1. Olivier De Schutter, Kees Waaldijk. (PDF). [2011-04-19].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7-07-06) (英语).
  2. Daniel Ottosson (编). (PDF). ILGA. 2010 [2011-04-19].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0-11-22) (英语).
  3. . belgiquelex.be. [2011-04-19] (法语).
  4. . BBC News. 2006-04-21 [2011-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28) (英语).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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