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河市案

美河市開發案,是指台北捷運新店機廠之聯合開發案,起初由台北縣政府(即今新北市政府;時任縣長為尤清)於1991年3月公告徵收[1]。後由前台北市長馬英九任內與日勝生簽約,郝龍斌任內完工。2013年12月25日,台北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認為前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聯合開發處長高嘉濃涉偽造建物鑑價報告,高估建物涉嫌圖利。高等法院於2017年12月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將高判刑4年,王判刑2年、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2][3]

美河市弊案
於碧潭大橋上拍攝美河市建築群全景
日期 () -  ()
地点 中華民國臺灣台北捷運小碧潭站

開發時程

1980.04.11 臺北縣政府公告發布「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部份住宅區、商業區、農業區、機關用地、公園用地、自來水用地及綠地為捷運系統用地及道路用地)」實施。

台北縣長:邵恩新縣長

台北市長:李登輝市長

1990.04.13 台北縣政府變更新店都市計畫公布[4]

台北縣長:尤清縣長

台北市長:黃大洲市長

1991.03 台北縣政府公告徵收[5]

台北縣長:尤清縣長

台北市長:黃大洲市長

1991.03 捷運局召開新店線新店機廠聯合開發第一次協議會 [6]

台北縣長:尤清縣長

台北市長:黃大洲市長

1991.07 捷運局召開新店線新店機廠聯合開發第二次協議會 [7]

台北縣長:尤清縣長

台北市長:黃大洲市長

1999.03.25 臺北縣政府公告發布實施擬定新店都市計畫(捷運系統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捷17、捷18、捷19))細部計畫案。 [8]

台北縣長:蘇貞昌縣長

台北市長:馬英九市長

1999.04.08 公告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店機廠用地(捷17、捷18、捷19)聯合開發計畫 [9]

台北縣長:蘇貞昌縣長

台北市長:馬英九市長

1999.07.09 徵詢地主優先投資意願 [10]

台北縣長:蘇貞昌縣長

台北市長:馬英九市長

2001.12.18 投資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投資契約書 [11]

台北縣長:蘇貞昌縣長

台北市長:馬英九市長

2005.10.11 都市設計審議核備[12]

台北縣長:林錫耀代理縣長

台北市長:馬英九市長

2005.11.21 環境影響說明書核備 [13]

台北縣長:林錫耀代理縣長

台北市長:馬英九市長

2006.01.06 日勝生依甄選須知及投資契約書規定提送權益分配建議書,投資人領得建造執照(台北縣府發)[14] 並於5月完成土地鑑價報告、10月完成建物貢獻成本評估報告

台北縣長:周錫瑋縣長

台北市長:馬英九市長

2007年,小碧潭捷運站完工啟用,同年美河市建案開工

台北縣長:周錫瑋縣長

台北市長:郝龍斌市長

2012年12月,建案完銷約300億,取得使用執照

新北市長:朱立倫市長

台北市長:郝龍斌市長

起訴

日勝生參與的捷運共構案小碧潭「美河市」案,原訂於2013年2月交屋,但監察院於2012年12月認定美河市建案,低估土地成本、高估建物成本,台北市府棄守權益達100億元,恐有圖利廠商之嫌[15],通過糾正並彈劾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局長常岐德、聯合開發處處長高嘉濃,就該權益分配案之規劃、執行與審核,怠忽職守,導致政府權益鉅大損失,均核有重大違失,全案移送檢調調查[16],導致無法進行土地過戶,造成約1600多戶無法順利交屋。2014年4月24日,台北地檢署偵辦美河市開發案,檢方認定,前台北市捷運局聯合開發處長高嘉濃、課長王銘藏承辦美河市共構建案(北捷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以偽造鑑價報告,涉嫌圖利日勝生公司,導致市府減少選取10743.3913平方公尺(約3250)的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九十九點三五土地的北市府,在二千二百戶建物中僅拿到六百六十八戶,使市府蒙受市價逾20億元的損失,依偽造文書、圖利罪嫌起訴高、王2人。[17]

大法官釋憲

台北市捷運局1991年間,以興建捷運系統用地為由,向新北市大坪林地區王姓、廖姓地主徵收土地,但後來卻挾帶做為聯合開法使用,地主認為其中有瑕疵,提起行政訴訟,但2013年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地主後來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104年9月25日作出釋字第732 號 「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宣告《大眾捷運法》第7條等規定部分違憲。

大法官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九十年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七十七年捷運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聯合開發用地……,得徵收之。」七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下稱開發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聯合開發之用地取得……,得由該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此等規定,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土地徵收條例(下稱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所規定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說明,大法官認為開發捷運站場需要的毗鄰地,可以用其他優惠的方法,例如與地主合作,或用市地重劃的方式一起聯合開發,不一定要用徵收的手段。受地主委託聲請釋憲的律師顧立雄說,將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如果勝訴再談拆屋還地或補償損失。[18]

審判結果

台北地方法院認定2人共犯圖利及偽造文書罪,將高重判10年、王男判刑4年。高等法院於2017年12月27日二審宣判,從一審「圖利罪」改為依公務員偽造私文書罪將高判刑4年,王判刑2年、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高院也認為,北市府與日勝生經過6次協商才達成權益分配協議,不能只憑最後的分配比與捷運局提案不同,而認定日昇生獲得不法利益。[19]

政府資訊公開爭議

美河市弊案中亦顯示出政府公開相關資訊之透明程度問題,台大劉靜怡教授於2015年3月5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申請公開美河市公共工程資訊,卻遭台北市政府以公開範圍與作業機制尚在研議中為由回文拒絕,2015年3月30日之行政處分[20]中對於部分文件有依法不公開之事由並未具體陳明法定事由,或即便陳明法定事由卻仍未說明利益衡量之判斷,未盡證明其拒絕公開資訊為合法之責,原處分有諸多違法之處,阻斷了人民的監督與參與機制[21],因而劉靜怡教授依法提起訴願[22]

參考資料

  1. . [2015-09-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7).
  2. 美河市案大逆轉 2官員二審獲輕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中國時報, 2017/12/28
  3. . [2014-01-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1-07).
  4.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台北縣政府變更新店都市計畫公布.pdf
  5.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內政部核准徵收函及臺北縣政府徵收函(公告)(pdf檔案)]
  6.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各次聯合開發協議會及說明會會議紀錄(pdf檔案)]
  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各次聯合開發協議會及說明會會議紀錄(pdf檔案)]
  8.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臺北縣政府87年擬定新店都市計劃(新店機廠開發用地捷17、18、19)細部計畫書(pdf檔案)]
  9.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新店機廠(捷17、18、19)基地聯合開發計畫(pdf檔案)]
  10.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徵詢地主優先投資意願(pdf檔案)]
  1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投資契約書(pdf檔案)]
  12.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都審報告書核定本(本文及附件)(pdf檔案)]
  13.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新店機廠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本文)(pdf檔案)]
  14.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投資人提送鑑價及權益分配作業所需資料來函(pdf檔案)]
  15. . [2018-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4-08).
  16. . [2018-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4-09).
  17. . [2015-0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2-24).
  18. 不符比例原則 美河市徵地違憲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工商時報, 2015/9/26
  19. . [2017-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31) (中文(台灣)‎).
  20. . 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2015-03-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4-09).
  21. . [2018-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4-09).
  22. . 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2015-05-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4-09).

外部連結

2015年2月,《台灣壹週刊》開始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公布美河市的資料文件,總頁數達三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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