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太多

證明太多英語:Proving too much),是指論證不只得出了論者想要的結論,還能得出更多顯然錯誤或不合理的結論。[1]

如果接受這種論證,就必須接受那些結論,但那些結論是顯然不可接受的,根據歸謬法,原論證一定有瑕疵,比如前提有問題或推理過程有誤,因而證明太多是推論失效,為一種非形式謬誤

示例

假設今天有人聲稱「因為人死不能復生,生命權有不可回復性,政府必須注重生命權,再加上人不是聖賢,司法系統有可能會錯判之故,所以政府不能剝奪自己國家人民的生命,所以死刑必須廢除」,那這個說法就有可能就會犯下證明太多的錯誤,因為「政府不能剝奪自己國家人民的生命」,不僅能推論出「死刑必須廢除」的說法,也能推論出「警察不管怎樣都不能把現行犯當場打死」甚至「發生內亂時政府不該派兵平亂」等等讓人更不能接受的推論。因此「政府不能剝奪自己國家人民的生命」的說法有問題,不能以此證明死刑該廢除。

注釋

  1. James William Gilbart. . 1857: 90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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