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别激素疗法
跨性別荷爾蒙治療(英語:。常用簡稱:HRT,hormone replacement therapy),是一种提供给跨性別者或非性別二元者的激素替代疗法,藉由投與性賀爾蒙或相關賀爾蒙製劑,讓跨性別者或非二元性別者的第二性徵能更貼近他們的性別認同。一般而言,這種情形下的HRT會再分為兩種,端看希望達到的目的為雄性化或雌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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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雙性人可能也会接受 HRT,从童年开始進行以符合他们在出生时的性別指定,或者后来为了使他们的第二性徵与他们的性别认同一致。非二元或性别酷兒的人也可能接受HRT以达到性激素的理想平衡。[1]
要求
各國對於進行HRT前的要求都不一樣。
在台灣對變性的相關流程,是參照了DSM與SOC的綜合後所得出來的一套流程。要求個案須先經過精神科醫生評估以及半年至兩年以另一性別社會樣貌生活的日常生活體驗(RLE)後,經精神科醫生准許後才可進行賀爾蒙取代療法。然而實際上,精神科醫生不一定會按照上述流程確認。會因個案與醫生的不同而有不同結果與時程。[2]
部分跨性別權益倡議團體(跨性別倡議站)認為,現行的體制不但對非主流樣貌的跨性別者與較無家屬支持者不友善,且一切過程皆由醫生自由心證,造成個案更大的經濟與心理負擔。[3]
然而對醫生而言,醫生的任務是診斷「是否建議個案透過手術變更性別」,即便取決的因素主要是個案的心理歷程,但社會互動也是一大考量。若是個案不夠堅定,無法承受改變後的社會壓力,甚至一夕之間失去「家庭」這樣最親密的社會支持,是否反而將個案推入另一個深淵。這樣的謹慎,同時也是保護自己的一種方式。醫生擔心若個案手術後,父母以此為由控告醫生或個案術後後悔,控告醫生等。因法律沒有適切的保護造成醫生人人自危或甚至拒看相關個案。
部分跨性別者會選擇私自用藥(也就是不經過醫生的處方籤取得藥物)因為他們無法取得有醫生開立處方簽的合法藥物(有時是因為區域內的醫生無法提供相關醫療行為或著是患者無法負擔自費療程所帶來的龐大金額)。然而,因為體內激素無法被有效的監測與控制,因此私自用藥有潛在的危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