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拉丁語:)是大陆法系(尤其是德语系国家)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按照目前的通说,它指的是行为人有意使用酒精饮料或其他麻醉剂之类的物品使自己处于酩酊状态中,从而使自己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但因作为其无责任能力之原因的饮酒等行为之时该行为人尚有责任能力,因此该行为人实际上是在故意利用自己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之后所为之犯罪行为的有责性缺失来企图规避法律,因此一般仍予以处罚。但对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的处罚,与传统的责任原则有冲突,也不符合“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通常理解,因此是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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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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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 (二階論、三階論) |
-构成要件- 客体 ·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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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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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與共犯- |
-罪數- |
刑罰論 |
-法定刑- 死刑 · 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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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法 · 刑事政策 |
緣由
本來,在有責性中,完全責任能力者,應負完全罪責。對於瑕疵(不完全,即限制行為能力)責任能力或無責任能力者,則不應負完全罪責,而可能會減少或免除刑罰。這是因為他的控制能力不足,無法制止自己做出違法的行為,或是他的認識能力不足,而無法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自然不應與完全責任能力者相同處罰。 如此概念造成喝到半醉的人,隱約知道自己在做什麼,犯了罪仍要負責,反倒是喝到爛醉的人,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犯了罪卻不用負責,這樣似乎等於是在鼓勵爛醉 因此學說上試圖以原因自由行為及自醉行為,解決這個矛盾。
原因自由行為
行為人預謀犯罪,而藉由「原因行為」將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者始開始犯罪。 顯然行為人在原因行為(喝酒)前有責任能力,而在原因行為後,喪失了責任能力,但犯罪行為(酒駕肇事)發生在無責任能力的時間點,若以刑法處罰依據「行為時」的條件,行為時的犯罪者因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就會無罪或減免刑責,為了應付這個問題,刑法學發展出原因自由行為的解釋,將責任能力的認定時點從原因行為時「挪動」到最初謀劃犯罪行為時,以彌補有責性的缺失。
瑕疵
有責性除了責任能力之外,尚有心理狀態的故意過失與否。假如原因行為(喝酒)時,心理狀態是故意,而犯罪行為(酒駕肇事)時,心理狀態是過失,那麼隨著責任能力的「挪動」,兩種心理狀態發生衝突,此時應如何處理?此乃原因自由行為的瑕疵。
自醉行為
與原因自由行為相反的就是自醉行為(例如:酒後鬧事),兩者都是在醉態中的做出犯罪行為。而兩者不同者在於「犯罪意識」的先後,原因自由行為在醉前即有犯罪意識,經由計畫後藉由醉態自己而實行犯罪;自醉行為則是先陷入醉態,後有外在刺激而致使醉態自己行為並觸犯刑法,兩者顯有不同。
在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第3項內雖有處罰原因自由行為,但卻漏未規定處罰「自醉行為」,因此使法院審查中僅得避而不談自醉行為而以「故意行為」卻減低責任來加以判刑,以避免立法怠惰下造成漏洞擴大化,但中華民國司法院亦未因此提請法務部送出修正法案。
一般認為因應措施有二: 一者為刪除原因自由行為,將醉態自己視為工具而不得減、免責任,自醉行為則為瑕疵責任能力下意外性、突發性的實行犯罪,則可減、免責任。 二者為將自醉行為納入法條,以補缺漏洞。
代表條例
-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
代表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32判決
判決摘要
刑法第19條第3項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犯罪行為;或已有犯罪故意後,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果為該犯罪;甚或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認識之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為者,俱屬之。故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原因行為時,既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故意或能預見其發生,即有不自陷於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狀態及不為犯罪之期待可能性,竟仍基於犯罪之故意,或對應注意並能注意,或能預見之犯罪事實,於故意或因過失等可歸責於行為人之原因,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致發生犯罪行為者,自應與精神、心智正常狀態下之犯罪行為同其處罰。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如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即不能依前揭條文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
参考文献
- Eschelbach: Beck’scher Online-Kommentar zum StGB, Ed. 10/2009, § 20 Rn. 71.
- Trechsel: Schweizerisches Strafgesetzbuch, Praxiskommentar, Art. 19 Rz. 22.
- Dreher/Tröndle: Strafgesetzbuch und Nebengesetze, C.H. Beck, München 1995, § 20 Rnr. 18–21. (德文)
- Michael Hettinger: Die "Actio libera in causa" – Strafbarkeit wegen Begehungstat trotz Schuldunfähigkeit? : eine historisch-dogmatische Untersuchung, Duncker & Humblot, Berlin 1988, ISBN 3-428-06492-5. (德文)
- Henning Leupold: Die Tathandlung der reinen Erfolgsdelikte und das Tatbestandsmodell der "actio libera in causa" im Lichte verfassungsrechtlicher Schranken, Duncker & Humblot, Berlin 2005, ISBN 3-428-11914-2. (德文)
- Eberhard Schmidhäuser: Die actio libera in causa – ein symptomatisches Problem der deutschen Strafrechtswissenschaft, Vandenhoeck und Ruprecht, Göttingen 1992, ISBN 3-525-86255-5. (德文)
- Heiko Übler: Neue Entwicklungen im Bereich der actio libera in causa: Ende einer überkommenen Rechtsfigur, Universität Regensburg, Dissertation, 2002. (德文)
- René Zenker: Actio libera in causa: ein Paradoxon als öffentlicher Strafanspruch in einem vom Schuldprinzip geprägten Rechtsstaat, LIT-Verlag, Münster 2003, ISBN 3-8258-6578-9. (德文)
- 高點法律網《判解集》28期〈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基礎--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32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