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最初稱「檢察長」,下級檢察署設首席檢察官,《法院組織法》於石明江任內修訂,改為最高檢設「檢察總長」,下級檢察署設檢察長

 中華民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現任
江惠民

2018年5月8日就任
任命者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先前职位中華民國檢察長
网站https://www.tps.moj.gov.tw/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簡稱檢察總長)為最高檢察署的首長,也是中華民國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

資格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之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就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任命與任期

原本檢察總長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規定,為特任官,實際上均由總統任命,需立法院同意,有任期限制。

由於檢察總長為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原直接由總統任命,不需經立法院同意,又無任期限制。為了防止政治干預司法,有立法委員遂提案要求修改檢察總長的提名任命方式以及建立任期制(法院組織法第66條修正)。後來在2006年1月13日立法院通過修正,明訂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4年,且不得連任。而在檢察總長任滿前1個月,總統應向立法院提出新任檢察總長人選。

但修正條文施行後,陳水扁總統第一次提名之檢察總長被提名人謝文定檢察官即被立法院否決(2006年4月11日),也引發了修正案並未防止「政治干預司法」,只是從「行政干預」改成「立法干預」而已的爭議。2007年1月18日,高雄高分檢檢察長陳聰明民進黨親民黨力挺、國民黨開放投票的情況下,獲得立法院過半數同意,成為首位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的檢察總長,開始檢察總長需民意機關同意任命的時代。

職掌

檢察總長實際上即為最高檢察署首長,除原首長職務內容外,檢察總長最特別的即是其有提起非常上訴的權限。

歷任首長 [1]

任次姓名就任時間卸任時間備註
檢察長
1鄭烈1928年12月1 日1948年12月
代理楊兆龍1948年12月1949年5 月27日
2朱煥彪1949年6 月1952年1 月4 日
3趙琛1952年1 月23日1969年9 月
4王建今1969年12月4 日1986年7 月1 日任內改制院檢分隸
檢察總長
5石明江1986年7 月1 日1992年5 月17日任內將「檢察長」更名為「檢察總長」[2]
6陳涵1992年5 月18日1997年5 月4 日
7盧仁發1997年5 月5 日2004年8 月31日
8吳英昭2004年9 月1 日2005年12月27日請辭後因未立即生效,故處於「請辭待命」階段,直到與陳聰明交接後,請辭獲准
9陳聰明2007年2 月12日2010年1 月19日首任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的檢察總長,遭監察院彈劾而請辭
代理曾勇夫2010年1 月22日2010年3 月22日主任檢察官代理
代理林偕得2010年3 月22日2010年4 月14日主任檢察官代理
10黃世銘2010年4 月14日2014年4 月3 日九月政爭等相關官司,2014年3月21日一審判有罪後請辭,2014年4月3日總統准辭
代理林偕得2014年4 月3 日2014年4 月30日主任檢察官代理[3]
11顏大和2014年4 月30日2018年5 月7 日任內「最高法院檢察署」改名「最高檢察署」
12江惠民2018年5 月8 日現任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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